(1)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电子版《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样表见附件一)电子版一份,打印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两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第一页处);
(5)公司章程(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2014年3月以后成立企业不需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8)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财政建账监管证书原件及1、5、8页复印件1份;
(10)会计证复印件、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11)开立账户后十五日内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开立账户后十五日内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方协议书15天内送回地税局一楼大厅录入;
(12)用人单位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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