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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流程

作者: | 时间:2011-06-05 15:10:00 访问:18764

 

 

企业设立办事流程

序号
办理事项
办事机构
需提交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企业名称核准
工商局
工商局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
1)企业应出具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
2)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在一页A4纸上;
3)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
4)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A4纸)。
5
建账监管
财政局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机构负责(主管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单位公章、法人名章。
6
地税登记
地税局
1)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电子版《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样表见附件一)电子版一份,打印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两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第一页处);
5)公司章程(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2014年3月以后成立企业不需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8)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财政建账监管证书原件及1、5、8页复印件1份;
10)会计证复印件、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11)开立账户后十五日内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开立账户后十五日内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方协议书15天内送回地税局一楼大厅录入;
12)用人单位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7
国税登记
国税局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国有、集体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立文件;
9)企业公章、法人名章。